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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延安:五大曝光|拒绝酒驾 才能“久”驾

财经 来源:晨报之声 33464℃

贪一时享乐

图一时侥幸酒后驾驶机动车

违法行为不可取

案例一

2024年10月10日15时17分许,宜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中队执勤民警在城区南北大街城小巷十字路口执勤时发现有一辆无号牌电动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形迹可疑,执勤民警遂依法将其拦截,在盘查中发现驾驶员靳某某身上有很重的酒味,民警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92.0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民警将其控制并带往宜川县人民医院急诊室进行血样提取,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3.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调查:2024年7月8日,靳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宜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查获,现正在取保候审期间。或许是心存侥幸,或许是不知悔改。时隔3个月,靳某某再次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处。

目前,靳某某已被宜川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二

2024年10月12日10时06分,白某驾驶陕J6***E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子长市瓦窑堡街道南家庄村处时被我大队民警例行检查,经酒精检测仪检测,白某的酒精含量为59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民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规定,对白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记12分的处罚。

案例三

2024年10月15日01时30分许,侯某某驾驶陕J0***F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燕金路燕沟沟口公路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验,仪器号:91007188检出侯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1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侯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侯某某处以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并处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案例四

2024年10月22日16时29分,张某驾驶号牌为陕J6**L2小型汽车,从富县直罗镇桥沟村,驶往直罗镇街道,行驶至富县直罗镇桥沟附近路段,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直罗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验,检出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对张某处以驾驶证记12分且暂扣6个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4年10月23日04时19分许, 家住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铁边城镇新寨乡梁石湾村驾驶人梁*峰驾驶陕J463*8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吴起县吴华路13公里100米处,被吴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马营中队执勤民警在检查中发现其有酒后驾驶嫌疑。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35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梁*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给予梁*峰处驾驶证记12分且暂扣六个月,罚款壹仟元的处罚。梁*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给予梁*峰处驾驶证记12分且暂扣六个月,罚款壹仟元的处罚。

延安交警提醒您:

酒后开车上路害人害己

拒绝酒驾

才能“久”驾

千万别忘了守住“底线”

责任编辑:袁九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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